保险知识

7•8专题 - 以案说险:夫妻关系变化,影响保险受益人关系吗?

2023-07-07 17:12:12 admin 74

案例介绍

陈某与张某是夫妻,2021年陈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为彰显对妻子的爱意,陈某指定张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益关系为配偶、受益人名字是张某。世事难料,2022年,陈某与张某因感情纠纷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2023年,陈某遭遇车祸不幸身故,张某携保险合同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张某与陈某已不是夫妻,保险公司以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理赔申请,最终理赔金按陈某的遗产进行处理,由陈某的父亲及母亲获得了相关款项。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以上案例中,虽然张某是保单的指定受益人,但由于离婚后不再是陈某的配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故保险金依法作为陈某的遗产进行处理。

案例提示

指定受益人并不是绝对的,通过本期的案例,希望可以让各位看官对保险受益人有更深的了解,特别是夫妻之间,保险与其他财产还是有不少区别的。知法熟法懂法,让投保更合理,让生活更美好。

首页
协会动态
行业资讯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