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以案说险 - 买保险为什么要指定受益人?

2021-10-26 16:00:49 admin 17

案例分析

李先生婚后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50万,约定受益人为法定。两年后李先生不幸发生意外身故,李太太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张保险单,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李先生的父母知道此事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李先生的父母与其妻子在如何分配这笔保险金上产生了矛盾。

经保险公司审核,李先生身故时无子女,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保险公司便按照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将50万身故保险金平均赔付给李太太和李先生的父母。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导致理赔金拖延了很久才完成赔付。

这个案例是由于未指定明确的身故受益人而造成的,虽然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显得对家庭成员更为公平,但有些情况下,指定身故受益人也很重要。

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又有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之分,生存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一般不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约定为法定,并载入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若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身故受益人。简单的说,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期满时仍然生存,则相关保险金由生存受益人领取,如年金险的生存保险金、两全险的满期生存金、意外险的伤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类保险的重疾理赔金、轻症理赔金、医疗保险金等;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则保单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受益人领取。

如何约定身故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继承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保单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为法定,则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该份保单的受益人: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保单身故受益人是法定,或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即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保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分保险金;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成为保单的受益人。如果法定继承人各方协商同意,不均分也行。

如前述案例所述,身故受益人法定会给客户家属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困扰,甚至造成严重的家庭矛盾,同时也会使理赔的程序变得复杂。如果指定了保单受益人,既能明确保障目的,减少家庭纠纷,也能快捷获得赔付。因此,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最好是指定身故受益人。

那么,如何指定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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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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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为一人,也可以指定为多人,指定多人时,还可以明确每位身故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身故受益人可在投保时进行约定,也可在保险期间内根据需要进行变更,具体联系保险公司办理即可。

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限定受益人范围(公司为员工投保除外),也没有限定人数,但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和不必要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只接受被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指定身故受益人,否则约定为法定,如确实有特殊情况的,需与保险公司沟通咨询,是否可指定其他人作为身故受益人;另外,消费者也要定期检视保单,避免出险时没有身故受益人而导致身故保险金成为遗产。

身故受益人的约定是关系到生命和钱的大事,为了更妥善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审慎考虑身故受益人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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