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信息

15类人员不得任职险企董监高!

2021-03-01 17:00:29 admin 27

2月25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2017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的准入门槛,有15类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较旧版增加5类。

新增四类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通知》显示,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并不代表监管放松了对公司关键人物的有效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办法》较之前2017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这四类高管的任职条件,反映出经营保险业务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以及审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总精算师

(一)取得国内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国外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规负责人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务负责人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审计负责人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多处加入或完善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等表述,强化了在建设法治国家中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

任职资格标准提高

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较2017年版的征求意见稿的十种情形,准入门槛明显提高。

珠海市保险行业协会

王向楠表示,“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能被核准成为董监高,这抓住了“关键少数”的切身利益,对保险公司建设合规文化、诚信文化会有较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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