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保险3·15 - 以案说险:严格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2020-03-10 10:43:07 admin 32

保险消费中的理赔纠纷,诸多是由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引发的。那么,保险消费者投保时怎么做,才能避免后续理赔方面的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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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甲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2019年3月,因急性脑出血入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身故。甲的保险受益人乙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甲入院抢救时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病史中记载:高血压病史4年。保险公司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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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为本人投保时,在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书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书面询问其是否患有“高血压”的内容,甲选择“否”。在该投保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第2条也明确约定:“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甲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在投保书的落款处签字确认,应该已经阅读并了解上述相关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经从医院调取的住院病志的记载:被保险人甲入院抢救时的诊断结果为:急性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根据医学常识,这么严重的高血压病是长期才能形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可见,甲在投保时已患有高血压病。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被保险人甲已患有高血压病多年,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将这一病情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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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

像本案所讲述的这种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以降低保险费费率的情况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做出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并可不退还保险金。为切实维护自身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务必要做到诚实信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培训,不能为了增加保险业务忽视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审查。此外,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保前身体健康方面的检查制度,以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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