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疫情期间,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这份指南,赶紧收藏!

2020-02-17 16:53:06 admin 34

新型冠状病毒来的突然,也让我们措手不及,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也都带来了很多不便,有人问,疫情期间不能出门,保费没有如期缴纳,保险效力还有效吗?员工在疫情期间,冲在一线,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可以按工伤理赔吗?不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真的理赔无望吗?

当我们身处这个特殊时期内,面对这些关于保险的困惑,我们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保障吗?这份保险合同纠纷,希望能解开你的疑惑。

1、已经提交保单并缴纳了保费,因为疫情,一直居家隔离,没能拿到书面保单,这份保险合同算是有效的吗?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代表合同成立。投保人已经提交投保单并缴纳保费后原则上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除外。

珠海市保险行业协会

2、疫情期间,不能出门,没有依约缴纳保险费及时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会有变化吗?

未依约缴纳保险费及时续保的情况,需区别看待:

如果是财产险保费或人寿险首期保费,“见费出单”,投保人未依约缴纳保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如果是人寿险续期保费,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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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投保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宽限期内仍续保困难的,应及时将疫情及造成续保困难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并留存证据,如欲通过不可抗力寻求救济,应及时向对方提供疫情、防控措施(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及造成续保困难的证明;

如欲通过情况变更制度寻求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重新协商,并留存好沟通协商的相关证据(往来函件、电话录音、邮件、聊天记录等)。

3、本人或者亲属不幸感染新型肺炎,购买的人身保险可以理赔吗?

如果是本人或亲属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但确诊前所产生的费用部分除医保覆盖范围外的主要由个人支付;

如果是疑似患者的就诊费用除医保覆盖外的费用,主要由患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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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无价,多买多赔”,如果本身购买的就有人身保险,可以向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一是要确定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属于理赔范围;

二是要密切关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是否存在防疫专项方案;

三要留存证明资料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投保购买的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医疗险,怎么判断保险是否可以理赔呢?

这个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要详细查找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涉及自身症状的条款以及关于传染病的约定,以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赔付情形,如下图可见,不同险种的不同理赔的判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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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无法获赔的情况下,是不是真的理赔无望?

这个并非绝对,重点需要关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是否存在防疫专项方案。

银保监会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应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发挥保险在疫情防控特殊阶段保障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做到应赔尽赔;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客户,确诊后可先行赔付,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

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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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践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尺度可能会有所放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是否推出了 “取消法定传染病责任免除事项限制”“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取消药品限制”“取消诊疗项目限制”“取消医疗险30天疾病等待期限制”“免赔额限制”“取消给付比例限制”等,是否将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

同时,要注意不同险种的赔付标准变更情况以及扩展期限的截止日期。

6、企业为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疫情期间,员工冲在前线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获赔?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员工出勤率降低,理论上,员工因从事业务有关工作患新冠肺炎的概率降低,但特殊行业,如医疗卫生、物业服务、社工部门等公共服务行业因防控工作量陡增导致其员工感染几率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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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在新冠肺炎防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投保人如购买雇主责任险且员工(不限于医务人员)因防控疫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雇主因此向员工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但普通员工非因履职而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情形,不属于“职业病”,也非“工伤”,雇主责任险不能赔付。

写在最后: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多有不便,在此期间对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有需谨记三点特别提示:

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②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需注意留存证据;

③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每天新增的数字在逐渐降低,治愈人数在增加,胜利好似就在前方,病毒带给我们的阴霾也即将过去,虽然每个人都被迫卷入了这场灾难,但我们依然会等来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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