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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重磅!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来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必看

2019-12-27 11:04:19 admin 67

12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现场检查制度框架,适应监管架构调整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总结以往现场检查实践经验,厘清现场检查职责,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确保检查流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现场检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办法》主要章节

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

先来看重点:

一、明确现场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二、完善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升检查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明确“分级立项、分级实施”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四、丰富现场检查方法。借鉴国际经验,新增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五、鼓励自查自纠。明确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再来看每章重点:

总则

1、现场检查

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明确三类现场检查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

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3、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4、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银保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职责分工

1、分级立项、分级实施  “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

银保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根据需要,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立项和组织实施,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通过约谈、后续检查和稽核调查等方式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并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其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3、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

配合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立项管理

1、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

2、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

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保监会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报告。

3、开展临时检查,需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

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检查流程

1、现场检查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

2、现场检查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3、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现场检查人员应遵守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实施现场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如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4、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并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

检查组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

5、稽核调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可以不出具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依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检查方式

1、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线上检查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分析筛查疑点业务和机构并实施的穿透式检查。函询稽核是对重大风险或问题通过下发质询函等方式检查核实的活动。

2、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

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3、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经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检查组予以协助。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

4、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检查处理

1、鼓励自查自纠

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3、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

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5、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6、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考核评价

1、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2、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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