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3•15专栏 - 以案说险:认真阅读健康告知书的重要性

2024-03-14 17:14:12 admin 0

案例描述

陈某(化名)2022年2月在A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填写投保单时,A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陈某出示健康告知书,郑重提示陈某认真阅读,如有相关健康问题需要如实反馈,陈某不以为然,没有认真阅读,只记得自己既往曾患有慢性胃炎、痛风等疾病,于是如实告知以上病史并提供相关病历予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审核后接受了陈某投保。2023年8月陈某患上肺癌,遂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陈某2021年单位体检曾发现肺部磨玻璃结节,但投保时健康告知未告知此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核保判断错误,如投保时告知肺结节的情况,A保险公司不接受承保,故A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回陈某所交的保险费,陈某未能获赔。事后陈某不服,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不告知,是因为体检后医生告知此情况不需要治疗,故未予重视。投保前也未曾因肺结节到医院就诊,未确诊任何肺病,陈某认为这不属于健康异常不需要告知,认为A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不合理,遂进行申诉。A保险公司接到申诉后,向陈某出具投保时陈某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告知书上明确有询问是否存在肺结节的情况,也有询问2年内是否有进行体检,陈某均填写了“否”,并进行了签字确认,体检结果中已明确显示出陈某存在肺结节的情况,包括结节大小、结构等,客观证据充分,故驳回了陈某的申诉。陈某看到告知书时,才想起投保时并未认真阅读内容,悔不当初。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中,陈某因为个人误判,同时未认真阅读健康告知书,导致遗漏了部分健康问题未曾告知,主观上并非故意,A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是否过于严苛?

其实,我国法律对此情况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陈某虽然不属于故意行为,但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仍然有权解除合同,区别于故意行为,是可退还保费。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为保障客户权益,在投保流程中都会出具健康告知书予投保人填写,在投保人完成填写、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才会完成投保申请。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不一定具备医学常识,又如何保证不遗漏告知?

其实保险公司制作健康告知书时已考虑到此情况,健康告知书上已将可能影响到核保的各类健康问题都一一罗列,即使不具备医学知识,投保时只需要认真阅读好每一个分项,对照清楚即可。健康告知,从认真阅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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